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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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邢台市马氏货运有限公司 邢台迪朗商贸有限公司 衡水冀坤商砼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衡水冀坤商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邢台迪朗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89487元及利息(以18948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邢台迪朗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4元,减半收取计2142元,被告衡水冀坤商砼有限公司负担2037元,原告邢台迪朗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