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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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安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1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二、被上诉人***于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江西省御美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分红款6,000元;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合计3,450元,由上诉人江西省御美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350元,被上诉人***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