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执行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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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执行 |
法院 | 南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18)豫0923执1186号 濮阳市沃野农机有限公司: 你与南乐县环境保护局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的(2018)豫0923行审241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南乐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一)被申请人缴纳罚款35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425元。 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县昌州 路支行 户名:南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账号: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