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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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京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1496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京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车辆损失324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京熙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京熙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