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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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北金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骆建国银行存款323965.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收益及财产权。 二、被执行人经允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造成被查封、冻结财产损失的要承担责任。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0-08-21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