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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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迁安市德丰石灰石开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100576.03元; 二、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招标押金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河北津西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