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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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洞县路顺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 长治市人民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1858.8元。 二、被告洪洞县路顺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洪洞支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519元(已承担),由被告洪洞县路顺运输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