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取工资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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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1027执220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余某。 被执行人章某. 被执行人娄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某与被执行人章某、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娄某履行(2018)赣1027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以(2019)赣1027执220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从2019年7月起每月扣留被执行人娄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每月享有的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2300元,直至扣足20万元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娄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临川支行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工资25300元至金溪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金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支行,帐号:1511206************-101)。 本裁定立即执行。 二零二零年十月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