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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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202031.9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垫付款109654.27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被告***、合肥星马物流有限公司承担2200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