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蕉岭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蕉岭支公司应在粤M*****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交通费损失345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蕉岭支公司应在粤M*****号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摩托车损失1650元;

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蕉岭支公司应在粤M*****号小型普通客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178.96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蕉岭支公司应在粤M*****号小型普通客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支付被告***垫付款4132.34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17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蕉岭支公司负担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08
发布日期 2020-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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