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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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站前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站前支行与被告***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于2020年7月21日解除;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木斯站前支行贷款本金135246.53元、利息3894.42元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12月22日起按双方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 三、如被告***不能清偿上述债务,对其不能清偿部分,应以本案所涉***所有的坐落于佳木斯市桦川县悦来镇悦江街水岸豪庭17#││sf13#楼010901、产籍号:4-0016-014-010901号、建筑面积102.31平方米房屋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3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8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0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