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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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金55052.7元。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1.5元(原告已交146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忻州市分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营销服务部负担588元,由原告***负担1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