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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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长春宏业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11万元人民币,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259628.40元人民币;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419442.60元人民币; 三、被告长春宏业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94元,减半收取计6047元,由被告***负担3630元,由被告长春宏业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负担2417元。财产保全费1590元,由被告***负担1270元,由被告长春宏业通达物流有限公司景德镇分公司负担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