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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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南天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贷款本金1566965.19元及利息(含罚息)(截至2019年9月17日的利息为利息126911.66元,罚息7895.2元;此后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天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1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0272元,由被告***、湖南天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