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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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判令被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科大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及补偿款368339.2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湖南科大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对反诉被告湖南科大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9429元,鉴定费9400元,合计18829元,由原告湖南科大建设有限公司负担6825元,被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2004元。反诉受理费5603元,由反诉原告湖南省交建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