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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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涟源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家滩信用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06467.41元,本息合计406467.41元;并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双方约定的计息方式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在上述第一项限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原告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未受清偿的,有权以被告***、***共同所有的位于涟源市斗笠山镇的房产(房权证号:涟房权证2010字第0201267号,地产证号:涟国用(2003)第10110944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驳回湖南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98元、减半收取36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20元,合计6319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在上诉期间届满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