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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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事案件执行 |
| 法院 |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二、被执行人***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即查封、冻结、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0-1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