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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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西藏湘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藏湘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失923128.76元及以87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二、***、***、西藏湘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藏湘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万元。 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西藏湘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藏湘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87万元损失的共同清偿责任。 四、***对***、***的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87万元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7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共计19578元(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7元,由***、***、***、西藏湘江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西藏湘裕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809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江阴新时代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8-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