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红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厚德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20)闽0125民初281号民事判决第一至四项; 二、福建厚德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甘肃红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案涉设备(包括:疏水阀阀组22套,疏水阀阀组补购组件2套,闪蒸罐系统1套,闪蒸罐系统界外阀门12台,水-水换热器系统1套,凝结水除铁过滤装置1套,汽-水换热器系统1套)。 二审案件受理费19850元,由福建厚德节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926.1元,由甘肃红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923.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执行一审法院的决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