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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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 湖南盛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车辆损失579,690元、施救费12,000元、评估费8,490元,合计600,1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0元,减半收取计4,960元,由原告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96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营业部负担4,8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