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支行 |
| 类型 |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2426执恢195号 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支行: 李振生、刘正平、丁春江、郭福兴、张康林: 申请执行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振生、刘正平、丁春江、郭福兴、张康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安白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安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两江支行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6748.82元,2017年4月11日案件终结执行。2020年12月14日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次恢复标的4000元。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李振生名下的存款共计4000元,被执行人履行了(2011)安白民初字第785号民事判决书的部分义务。至此,本院(2020)吉2426执恢19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通知如下: 本院(2020)吉2426执恢195号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