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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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周小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江西丰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708.13元(利息算至2020年10月22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4元,减半收取1207元,由被告***、周小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