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包头市鑫福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4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修缮其承建的包头市恒通三鹿综合商厦外墙保温层空鼓开裂及脱落部分”; 二、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4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4民初46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损坏车辆维修费79164元; 四、驳回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452元,由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726元,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72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包头市恒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200元,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35.23元,由新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8-4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