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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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偿还截止至2020年8月3日的欠款本金20,703.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按照《内蒙古银行公务卡领用协议》的约定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支付自案涉信用卡激活之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产生的利息、费用,上述利息及费用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6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