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汉中泓洲动力有限公司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703执1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连堂,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星,公司草堰分理处主任。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3年4月27日。

被执行人***,女,生于1973年7月9日。

被执行人***,男,生于1969年11月12日。

被执行人***,女,生于1986年3月21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生效的(2019)陕0703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判定一、限***、***在本判决生效后60日内偿还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万元,利息68756.58元(利息计至2019年3月21日,后期利息续计),本息合计668756.58元。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案受理费10488.00元,由被告***、***承担。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履行,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信息、工商登记,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在汉中市南郑区汉山街道办事处**村村委会调查,证实被执行人***、***离家外出多年,现下落不明,其在汉山街道办事处**村*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别墅已被查封,现无法处置变现,其余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经做工作,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自愿于2020年12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剩余部分自愿自2021年起,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支付5000元,直至借款本息付清为止。

4.本院在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调査,未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调查证实被执行人***在红桥村七组开办陕西汉中泓洲动力有限公司,但该公司已停产多年,本院已对公司可能的收入予以冻结。

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对***、***、***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执行情况及调查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0-12-11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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