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703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南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杨连堂,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苟茹,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雅豪,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7月9日。

被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10月29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民终150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在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清偿借原告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7000元、利息286341.24元(除已经偿还的含执行的本金和利息外,利息截止2019年3月21日,后续利息续计);***对借款本金20.7万元向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8700元。履行期限届满后,因***、***未履行义务,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经过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拒绝在送达回证签字并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其父张长久代为在送达回证签字,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已离家外出多年未回,现下落不明。

3.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在汉中市南郑区新集镇龙王村委民委员会调查,证实了***常年在外,下落不明。

4.本院于2020年9月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发现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合计8424.81元本案已全部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6081.34元本案已依法扣划20000元,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29457.04元本案已依法扣划28000元,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抵押本案未查封,本院将本案已扣划56424.81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9004.81元,支付***生活费7420元,其余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被执行人***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壹份、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案件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壹份、汉中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壹份,被执行人***因不服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7民终150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监督程序已受理为由,申请本院解除冻结其银行存款,因检察院受理民事监督程序不影响本院执行,故被执行人***申请解除冻结银行存款无法律依据,本院未解除冻结其银行账户。

6.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信息已在中国法院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

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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