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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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彰武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返还原告辽宁彰武金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49591.65元。并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向原告彰武金通村镇银行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上述具有执行内容的条款,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告彰武县春光商贸有限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案件受理费3292元,公告费700元,合计399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规定履行义务,权利方当事人应在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