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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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国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山东龙湾蔬菜食品有限公司 临沂恒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兰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山东国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5年6月28日起计算至偿清之日),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30元,由被告山东国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9-19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