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天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天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万元、2017年10月份利息2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支付);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诉讼责任险3000元、律师费2万元; 三、被告***、***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的清偿负有连带责任,其在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山东天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3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天工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