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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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宜昌旭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普安县楼下镇郭家地煤矿 普安县宜鑫煤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普安县宜鑫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宜昌旭美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货款147998元; 二、被告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9元(已减半),由被告普安县宜鑫煤业有限公司、贵州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