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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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南宁西大方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南宁西大方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4月15日至2011年6月2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91.7元; 二、被告***向原告广西南宁西大方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摊水电费56元、生活垃圾处理费12.8元; 三、被告***向原告广西南宁西大方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27.51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4-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