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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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仙葫院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兴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新兴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项下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61104.82元。 2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981585.38元。 3被告广西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被告***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1721元,由被告***、被告广西万**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连带负担5873元,原告***负担58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7-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