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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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55.42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罚息(计算方式:以本金5655.42元为基数,其中从2019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10.2%计付至2019年10月20日止,之后从2019年10月21日起按借款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15.3%计付罚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支付原告南宁市瀚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催收工本费500元。 上述各项应付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8-5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