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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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博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山西榆次北山煤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榆次北山煤业有限公司、湖北博华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共计7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首次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