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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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冠县岩铄轴承保持器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189988.36元及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22日,按月利率9.425‰计算;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3日至2017年9月29日,按月利率9.425‰上浮50%计算;以189988.36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9.425‰上浮50%计算)。对应付未付利息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利。被告***已偿还的利息21489元,在上述还款责任中予以扣除; 二、被告***、山东冠县岩铄轴承保持器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向被告***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被告***、***、山东冠县岩铄轴承保持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9-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