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门源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23民初5064号之二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广饶县人,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飞,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饶县人民法院(2020)鲁0523民初50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00000元。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在兴业银行西宁分行营业部63×××41账户内的存款700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城北门源路支行62×××69账户内的存款700000元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058e9858e38fb16d8b95f6ff2@wx.tenpay.com、085e9858e1c53cfeec440c15a@wx.tenpay.com、12×××79账户内的存款7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2-11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