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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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水工务材料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晋江市塔工五金锻压厂支付汇票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从2020年1月16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由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水工务材料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晋江市塔工五金锻压厂支付汇票款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05%,从2020年4月3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由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水工务材料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晋江市塔工五金锻压厂向支付公证费2000元; 四、驳回晋江市塔工五金锻压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2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560元,由晋江市塔工五金锻压厂负担228元,由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天水工务材料段负担5332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