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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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20)冀1082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人保三河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各项合理损失143304.72;***赔偿***鉴定费1740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8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92元,由***负担14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三河支公司负担8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2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