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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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 蚌埠市耐特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小集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蚌埠市耐特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5月27日至2015年5月27日按年利率9%计算,自2015年5月28日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5%计算,扣除已付利息74950.91元); 二、如果被告蚌埠市耐特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期限付款,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拍卖、变卖蚌埠市耐特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全椒县六镇镇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本息在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蚌埠市耐特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