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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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东平县恒信经贸有限公司 东平县瑞捷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平县恒信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东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618007.69元(暂算至2019年2月21日,此后应按双方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东平县瑞捷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东平县瑞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平县恒信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2元,由被告东平县恒信经贸有限公司、东平县瑞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