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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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钢架工程款89,419.95元,并支付该款从2020年4月2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0)闽0803民初120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3元,由***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050.3元,减半收取计1025.15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