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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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左县中心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支公司 昌黎县聚隆石化产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项损失合计53136.98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支公司如果不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496元,邮寄费75元,合计571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