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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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81050.80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36655.18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12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至三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2元,减半收取15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