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滨州市元通化工有限公司 淄博凯志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滨州市元通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淄博凯志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制作款45700元; 二、滨州市元通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淄博凯志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自起诉之日2019年10月29日起,以未付款项457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经济损失。 三、驳回淄博凯志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2元,减半收取471元,财产保全费477元,合计948元,由滨州市元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