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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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民终5791号民事判决和玉田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9民初2955号民事判决; 2、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金磊第三分公司、金磊公司连带返还美琪公司工程款3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2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1、驳回美琪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驳回金磊公司第三分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美琪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856元,由金磊第三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589元,由金磊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9-11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