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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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卫市名品美居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卫市名品美居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22万元,支付借款利息170385元(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2018年11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17038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原告***负担891元,由被告中卫市名品美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009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中卫市名品美居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