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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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南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800000元及利息950518.03元(计算至2019年11月20日),并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收复利;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江苏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泰州锦辰不锈钢有限公司、***、***、***、江苏嘉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南支行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江苏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泰州锦辰不锈钢有限公司、***、***、***、江苏嘉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2054元,由被告***、***、江苏牛势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泰州锦辰不锈钢有限公司、***、***、***、江苏嘉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兴化市新天地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预交,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预缴本案上诉费52054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