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 汕头市澄海区源茗祥茶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被告***、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源茗祥茶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借款本金1800000元及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50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汕头市澄海区源茗祥茶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诉讼费用原告已预交,法院不予收退,由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行付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