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龙岩市中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龙岩瑞华通用机械有限公司 龙岩市虹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龙岩市虹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岩市中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的租金220000元; 二、龙岩市虹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龙岩市中原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滞纳金2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0元,由被告龙岩市虹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