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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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鑫福物流有限公司 四川顶立胶业有限公司 泸州骏达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富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四川顶立胶业有限公司8057元; 二、被告***、被告泸州骏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泸州鑫福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四川顶立胶业有限公司3453元;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津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四川顶立胶业有限公司14974.4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四川顶立胶业有限公司6417.6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五、驳回原告四川顶立胶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为648元,由原告四川顶立胶业有限公司承担291元,被告***、***承担251元,被告***、被告泸州骏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泸州鑫福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4-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8 |